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七章 行為的規定
第二章 球場與設備 第五章 違例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球隊 第六章 犯規 第九章裁判的職責與權力

 

              —  一般規定

 

34   球員五次犯規

當球員被宣判第五次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時,裁判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必需立刻離開比賽球場。

 

他必需被替補員替換。

 

35   罰球

罰球指賦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之半圓內作自由投籃,以獲得一分的機會。

 

當球被置於主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應在五秒內出手投籃。在球進入球籃或觸及籃圈之前,罰球員不得觸及罰球線或禁區。

 

當一球員試圖罰球時,最多五位球員可佔據禁區旁的位置:

l          兩位防守隊的球員可佔據離球籃最近的兩個位置。

l          兩位和主罰球員同隊的球員可佔據之後兩個位置。

l          一位防守隊球員可以佔據再之後兩個位置的其中之一。

 

在禁區旁位置的球員:

l          不得佔據非其有的位置。

l          在球離開罰球員的手之前,不得進入禁區或是離開他的位置。

不在禁區旁位置的球員,應停留在罰球線延伸線之後直到球觸及籃圈或是很明顯的球不會觸及籃圈為止。

 

若是最後一次罰球未觸及籃圈,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兩隊沒有任何一個球員可以在球碰到籃圈之前接觸球。

 

違反以下這些規定即為違例:

l          若主罰球員違例且罰球中籃,則球進不算,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球除非還有其它罰球需執行。

l          若罰中,除了主罰球員之外的任何球員違例時,均不予追究,且得分照算。

l          若罰球不中:

-            在最後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的隊友發生違例,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除非還有其它罰球需執行。

-            罰球員的對手發生違例,該主罰球員重罰一次。

-            最後一次罰球時,雙方球員違例,跳球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