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賽概要 | 第四章 比賽通則 | 第七章 行為的規定 |
第二章 球場與設備 | 第五章 違例 | 第八章 一般規定 |
第三章 球隊 | 第六章 犯規 | 第九章裁判的職責與權力 |
第五章 — 違例
第 18 條 違例 - 定義
違反規則即為違例。罰則為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
第 19 條 發界外球
當球從裁判指定點(除了投球中籃或是最後一次罰球中籃之外),由場外傳入場內,即為發界外球。
裁判應將球遞交或是拋球給準備發界外球的球員。
當球在發球員可處理球的位置時,他有五秒的時間將球傳給場內的球員。
當發界外球時,其他的球員不可以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越過界線。否則,將重新發球。
第 20 條 球員與裁判的位置
球員的位置依其所觸及的地面而判定。當他在空中時,則依其起跳點為準,界線也包含在內。
裁判也一併適用。
第 21 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
當球員觸及界線外的地板或是界線、界線上、界線外除了球員之外的任何物體,就是球員出界。
球出界是指球觸及界外的球員、地板、或是界線、界線上 界線外的任何物體包括籃板支架及籃板背面。
使球出界為違例,球應交由對隊發界外球。
第 22 條 旋轉
旋轉係指持球員掌握球時,以一足立定於地上做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跨出一次或多次的合法動作,而所謂的中樞足始終與原點的地板保持接觸。
當球員在場上接住球時,中樞足建立如下:
l 雙足著地時:
- 當一於提起時,另一腳為中樞足。
l 移動或運球時:
- 當兩腳都在空中,之後落地,先落地的腳為中樞足。
第 23 條 持球前進
一球員可在遵守以下限制時,往任何方向持球前進:
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
l 雙足著地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不得先行離地。
- 傳球或投籃時,可以由中樞足起跳,但球必須在任一足著地前離手。
l 移動或運球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傳球或投籃時球員可以由中樞足起跳,然後一足或雙足同時著地。之後,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惟在球離手前不得再著地。
持球前進時,違反這些限制為帶球走違例。將由對隊發界外球。
球員不可持球跑動
第 24 條 運球
當球員控制球,並想要帶球前進,他可以單手向地板拍球,此為運球。
下列情況不被允許:
l 同時以兩手運球。
l 使球在手上停留並再次運球。
在第一次運球後再次運球即為違例,將由對隊發界外球。
下列情況不被視為運球:
l 連續投籃
l 將球從對手的控制中撥落,並重新控制球。
兩次運球
第 25 條 三秒規則
當一隊在前場控制球,且計時鐘正啟動時,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禁區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
第 26 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球員被緊迫防守係指一位球員在球場上控制活球時,此時防守者積極防守,與他的距離在正常的一步之內。
當被緊迫防守的球員不能在五秒內傳球、投籃或運球時,即為違例。將由對隊發界外球。
第 27 條 球回後場
控球隊的球員,不得使球非法回到後場。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發界外球。
當控球隊的球員,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球,他或他的隊友在後場又最先觸及球時,即為球非法回到後場。
使球非法回到後場即為違例,球將交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