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七章 行為的規定
第二章 球場與設備 第五章 違例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球隊 第六章 犯規 第九章裁判的職責與權力

 

 

第四章             —  比賽通則

 

8   比賽時間

比賽應包含兩個半時,各二十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十分鐘。每個半場分成兩節,每節十分鐘,在兩節中間的比賽休息時間為兩分鐘。

 

比賽時間由計時員控制。

9   比賽開始

每一場比賽,由中圈跳球,當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撥時開始。

 

裁判應在兩位不同隊的球員中間,將球拋起。

 

其它各節開始於依球權輪替程序發中線界外球後,當球觸及球場上的一位球員時。

 

下半場時,雙方球隊應交換球籃。

 

附則: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
 
時,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10   跳球及球權輪替

當裁判在第一節開始時,在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兩位球員間拋起,稱為跳球。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站在中圈距該隊的本籃較近的半圓內。非跳球員應停留在中圈之外直到球被拍撥為止。

只有在球到達最高點後,才能被一位或兩位跳球員拍撥。

 

球員不得違反跳球的規定。違反時的罰則為給予對手發界外球的權利。

 

若兩隊同時違例或是裁判未將球拋好時,重新跳球。

 

當以下狀況時,跳球狀況發生:

l          不同隊的兩位或是多位球員同時以一隻或兩隻手抓住球(爭球)。

l          球出界且兩位裁判不確定哪一位球員最後使球出界或是意見不同時。

l          兩隊球員同時使球出界。

l          活球停置在球籃支架上。

l          雙方犯規時。

l          第二、三、四節開始。

 

球權輪替是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使球成為活球的一種方式。換言之,在所有的跳球狀況中,球隊輪替擁有球權,並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處發界外球。

 

第一節開始的跳球後,在球場上未獲得控球權的球隊,開始球權輪替的程序。

 

應依球權輪替箭頭指向,給予球隊發界外球。

 

當球權輪替發界外球時,球碰到場內球員之後,指示器的箭頭應立即轉向。

球權輪替指示器

11   球的狀態

球能成為活球死球

 

當下列狀況,球成活球

l          跳球時,球被跳球員合法拍撥。

l          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l          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當下列情況,球成死球

l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

l          裁判鳴笛。

l          每一節結束時,比賽計時鐘響起。

當下列情況時,死球,投中有效:

l          投籃時,球在空中飛行

-            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結束時,比賽計時鐘響起

l          進攻隊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仍在控制下尚未離手,此時防守隊的球員向任何進攻隊的球員犯規,而投籃球員仍能繼續完成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定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12   得分 — 中籃與計分法

當活球經籃圈上方進入籃圈,且停留在籃內或通過球籃,稱為中籃。

 

投球中籃算兩分,罰球中籃算一分。

 

在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之後,對隊擁有在端線上或後方的任何一點,在五秒內發界外球的權利。

 

13   比賽結束。得分相等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比賽即結束。如果在第四節比賽結束時,得分相等,結果即為如此且不再有延長賽。

 

附則: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以所得積分判定,即勝一場得三分,得分相等時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沒收比賽判定失敗得零分。

1.若兩隊積分相等,則以該兩隊之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2.若兩隊間的積分與得失分商率仍相等,則以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3.若此時仍有兩隊以上相等,則應採用第一個判定標準,即依據這些球隊之間的比賽勝負結果,判定名次。

4.若依據第一個判定標準仍相等時,再依據這些球隊間比賽結果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5.若仍相等,則再依據這些球隊在該組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6.若經由以上程序,仍無法分出名次,最後的判定方法即為抽籤。抽籤方法由臨場委員或主辦當局制定之。

14   球員替補

每一位球員必需出賽兩節,除非有球員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是已五次犯規。

每位球員在另外兩節時,除非有球員因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是已五次犯規而需被替補,否則應坐在球隊席區當替補員。即使在這樣特別的情況下,一位球員仍需在一節的完整比賽時間中當替補員。

附註:每一節中若有球員因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是已五次犯規而需被替補,應由其它替補員替補或該隊以少於5人在場上繼續比賽。每位球員最多只能上場比賽兩節。

15   籃球的打法

籃球是只能用手來進行的比賽,可朝任何方向傳球、投籃或運球,但需符合相關規則之規定。

 

帶球跑、故意腳踢球或是以拳擊球均為違例。然而,腿部無意接觸到球不屬違例

 

16   球的控制

一球員正在控制球,當:

l          他正持著活球。

l          他正在運球。

 

當球隊的一員控制活球或是在隊員之間傳遞時,該隊為控球隊。

  

17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當一球員在裁判的判斷下,開始嘗試得分時,此球員為正在投籃動作中。當球離開投籃者的手時,或就一位跳投者而言,投籃者兩腳落到地面為止,則投籃動作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