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七章 行為的規定
第二章 球場與設備 第五章 違例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球隊 第六章 犯規 第九章裁判的職責與權力

 

第六章              —  犯規

 

28   犯規 - 定義

球員與對手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的違規行為,稱為犯規。

 

29   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為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球員不得拉、阻擋、推、撞、絆或伸出手、手臂、手肘、肩部、臀部、腿、膝蓋或腳,也不可彎曲身體進入不正常的位置妨礙對手的行進,或以粗暴的動作進行比賽。

 

當身體接觸發生且造成了不公平的得利,裁判應宣判造成身體接觸球員的犯規並記錄在記錄表上。

 

當被犯規的球員不在投籃動作中,將由對隊發界外球。

 

當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投籃不進,他獲得兩次罰球的機會。

 

當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中籃,不給予罰球,由對隊在端線發界外球繼續比賽。

一般犯規

 

30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依據裁判的判斷,一位球員違犯身體接觸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精神,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球員被判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時,應自動被取消資格。

 

被違反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應給予兩次罰球,除非正在投籃時被犯規且中籃。接著均由同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31   奪權犯規

球員任何嚴重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即為奪權犯規。

 

由對隊球員罰球兩次,接著由同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32   雙方犯規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侵人犯規,即為雙方犯規。

 

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此時為跳球狀況。

雙方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