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賽概要 | 第四章 比賽通則 | 第七章 行為的規定 |
第二章 球場與設備 | 第五章 違例 | 第八章 一般規定 |
第三章 球隊 | 第六章 犯規 | 第九章裁判的職責與權力 |
第六章 — 犯規
第 28 條 犯規 - 定義
球員與對手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的違規行為,稱為犯規。
第 29 條 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為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球員不得拉、阻擋、推、撞、絆或伸出手、手臂、手肘、肩部、臀部、腿、膝蓋或腳,也不可彎曲身體進入不正常的位置妨礙對手的行進,或以粗暴的動作進行比賽。
當身體接觸發生且造成了不公平的得利,裁判應宣判造成身體接觸球員的犯規並記錄在記錄表上。
當被犯規的球員不在投籃動作中,將由對隊發界外球。
當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投籃不進,他獲得兩次罰球的機會。
當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中籃,不給予罰球,由對隊在端線發界外球繼續比賽。
一般犯規
第 30 條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依據裁判的判斷,一位球員違犯身體接觸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精神,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球員被判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時,應自動被取消資格。
被違反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應給予兩次罰球,除非正在投籃時被犯規且中籃。接著均由同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第 31 條 奪權犯規
球員任何嚴重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即為奪權犯規。
由對隊球員罰球兩次,接著由同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第 32 條 雙方犯規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侵人犯規,即為雙方犯規。
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此時為跳球狀況。
雙方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