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頒佈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協助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
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暫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整,為留本基金,由本校校友、家長、公
司行號、社團、熱心教育人士捐助及宜蘭縣政府補助款,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
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六十號(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
第 五
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推行。
四、
獎勵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結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
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
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
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若干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
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
第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董事長指定之常務董事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
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並設幹事若干人,幹事由
執行長報經董事長同意後聘用戶之。執行長暨幹事,均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
常事務之處理。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月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
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
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宜蘭縣光復國
民小學,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